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4〕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81966********,*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渭南市临渭区**路**家属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3月21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2月1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渭南市临渭区**饭店为庆祝第二天饭店开张,叫来常某某(已不诉)等人喝酒,期间常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史某某发生争吵,并用啤酒杯砸向史某某致其眼部流血,杜某某也上前对史某某实施殴打,持饭店的凳子对史某某殴打致其头部受伤。经鉴定,史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成立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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