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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68********,汉族,专科毕业,湖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州区,住襄城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20日经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1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和其丈夫杜某某在襄阳市襄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离婚手续时,因对财产分割有异议并发生争吵,杜某某对杨某某进行殴打,致其鼻子受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杜某某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营业执照、悔过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3、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襄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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