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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8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临湘市**镇菊花博览园因工作问题与钟某某发生争执,双方对骂后相互拉扯,杜某某将钟某某手中挥舞的栽花锄头夺过来后对着钟某某的小腿打去,将钟某某打伤。经鉴定,钟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杜某某与钟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杜某某赔偿钟某某各项损失共计97700元,钟某某对其表示谅解。2020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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