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31985********,汉族,专科文化,快递员,住滁州市琅琊区**苑**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17时许,在滁州市琅琊区清流路与南谯路交叉口东北侧,杜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因行车纠纷发生口角,后发生厮打。在此过程中杜某某打伤杨某甲,造成杨某甲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2018年11月26日,经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左侧三处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7日,杜某某赔偿杨某甲6万元并取得谅解。
杜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