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31985********,汉族,专科文化,快递员,住滁州市琅琊区******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17时许,在滁州市琅琊区清流路与南谯路交叉口东北侧,杜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因行车纠纷发生口角,后发生厮打。在此过程中杜某某打伤杨某甲,造成杨某甲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2018年11月26日,经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左侧三处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7日,杜某某赔偿杨某甲6万元并取得谅解。

杜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