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6********,回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兴驰、张瑞,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9日退查重报。
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10月19日22时许,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在灌云县**镇**路北侧**超市门口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杜某某用菜刀将李某甲左腿砍伤、李某乙屁股砍伤。经鉴定:李某甲伤情属于轻伤,李某乙属于轻微伤。2020年4月10日李某甲要求做补充鉴定,经鉴定:李某甲左膝外侧腓总神经损伤,遗留左踝关节功能丧失50%,属于重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是否正当防卫无法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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