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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3211986********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0时许,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大兴练歌城305房间,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与一起唱歌的戴某某发生纠纷,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拿硬塑料桶砸伤戴某某左前额。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戴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和被害人戴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戴某某提出撤案申请。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双方自愿和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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