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8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0时许,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大兴练歌城305房间,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与一起唱歌的戴某某发生纠纷,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拿硬塑料桶砸伤戴某某左前额。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戴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和被害人戴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戴某某提出撤案申请。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双方自愿和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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