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灞检公诉刑不诉〔2017〕2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道办事处**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7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8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路**汽配城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魏某某发生厮打,杜某某用铁杠将魏某某右臂和胸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魏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8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