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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住阳谷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2月16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在阳谷县**镇**村,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妻子于某某的娘家,因琐事二人发生争执后,杜某某将妻子于某某打伤,致于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其损伤为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到金斗营派出所投案。案发后二人达成调解协议,杜某某获得妻子于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获得其妻子谅解、并向妻子写下保证书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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