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9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镇**村**村**号。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于2020年1月3日15时许,在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面包有限公司一车间内,因工作问题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用拳打在王某某脸部三四拳,并用脚踹在王某某左脸部一下,致王某某左侧上颌骨骨折、左侧眶下壁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某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于2020年7月2日与王某某达成和解,王某某对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到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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