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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322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西**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公寓**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与被害人应某某系**公司同事。2020年5月30日下午,杜某某在工作地点南昌县金沙大道八月湖路查岗,发现应某某不在岗,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打斗,杜某某徒手将应某某打伤,致其四根肋骨骨折。经鉴定,应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被民警电话传唤归案。案发后,杜某某与应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损失,得到了应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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