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小区接其妻子时,见其妻子与被害人刘某甲肢体接触,遂心生怒气上前将刘某乙推倒在地,对刘某乙拳打脚踢。群众报警,民警随后将杜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十八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对杜某某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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