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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98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镇**村**,因故意伤害罪嫌疑,于2019年11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小区接其妻子时,见其妻子与被害人刘某甲肢体接触,遂心生怒气上前将刘某乙推倒在地,对刘某乙拳打脚踢。群众报警,民警随后将杜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1210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十八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对杜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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