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掇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镇**村**组,现住荆门市掇刀区**镇**村**组。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2年4月18日被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8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6日、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20日上午,李某甲(另案处理)给肖某某打电话催要赌债,与肖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双方约定在荆门市原白玫瑰酒店见面斗狠。李某甲指使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均另案处理)和被不起诉人某某等人先赶到白玫瑰酒店。待肖某某到达白玫瑰酒店后,李某甲指使杜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持刀追砍肖某某,将肖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4月,被害人肖某某出具谅解书,放弃对杜某某的赔偿要求,不追究杜某某的相关责任。

案发后,被害人肖某某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追诉时效内未再实施其他犯罪。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故意伤害肖某某致肖某某轻伤一级已过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杜某某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