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7********,汉族,大学本科,辽源市**中学教师,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于2020年6月21日17时许,驾驶车辆经过辽源市龙山区**火车道口,因过车问题与乘坐另一辆车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后杜某某用车载香水瓶将刘某某嘴唇砸伤。经鉴定,刘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了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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