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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甲与杜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杜某甲致杜某乙胸腹部受伤。经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杜某乙肋骨骨折、肺挫伤、创伤性血胸、软组织挫伤。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杜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9年12月2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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