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敲诈勒索、赌博案)_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住******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赌博罪,经舟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舟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伟忠,甘肃正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赌博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舟曲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舟曲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二次退回舟曲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舟曲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7月至9月份,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与冯某某、袁某某、尚某某在舟曲县老城区**号楼**室、舟曲县**镇**行政村**号内以麻将翻饼子等方式多次组织他人赌博20余天,平均每晚抽头渔利6000元左右。

在杜某某、冯某某等人组织赌博期间,舟曲县**镇**村村民杨某某先后向杜某某、袁某某借高利贷共计8万元。为讨要高利贷,杜某某伙同袁某某采用私自扣留被害人杨某某出租车方式向杨某某讨要债务。并多次到杨某某家中威胁杨某某家人归还欠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舟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