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巨鹿县**乡**村**号。2017年11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巨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以敲诈勒索罪向巨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28日向巨鹿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2020年6月30日巨鹿县人民法院以(2020)冀0529刑初35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对杜某某的起诉。
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4日,王某某指使闫某某以买盐为由将新河被害人张某某骗到巨鹿县官亭镇鱼营村,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车将张某某送盐货车堵住。王某某、郭某某两人在鱼营村口接应,王某某手机指使闫某某以用工业盐冒充食用盐为由威胁张某某拿钱私了,否则报警,张某某报警,未敲诈成功。
经法院开庭审理,无法认定闫某某在敲诈时给被害人伸出五个手指就代表索要5万元,向被害人索要数额较大财物的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巨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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