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97********,汉族,专科毕业,住四川省**市**县**镇**村**社**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以王某甲(已判)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区中青大厦设立九鼎金融(后搬迁至山亚国际12楼,于2018年3月份改名为翰风金融),该公司以网络放贷为名长期从事套路贷,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
王某甲系该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黄某甲(已判)等担任该公司人事,负责招聘审核员、财务员及计算审核员提成等;郑某某及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等系业务组(于2018年2月份被撤销)成员,负责审核中介所推送的借款人,并将符合借款标准的借款人推送至审核组;林某某、黄某乙及范某某等(均已判)作为骨干成员担任审核组组长,负责审核业务及管理组内事务;毛某某、雷某某、钟某某等作为审核员,负责审核客户资料及催收逾期贷款等;陈某某、黄某丙、王某乙(均已判)等先后任公司财务员,负责放款、催收等;黄某丁、王某甲及高某某(已判)等人负责在夜间对逾期客户进行催收。
从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份期间,九鼎金融涉嫌敲诈勒索金额既遂为3750元,未遂为34000元。
2018年3月份,王某甲又在山亚国际16楼成立鼎峰中介,由谢某某(已判)负责主管、黄某丁(已判)任组长,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被调至该公司任中介员。
该鼎峰中介在经营过程中,由王某甲提供有借款意向人员名单,由中介员联系是否需要借款,在确定有借款意向后,再由中介人员发送初审表给借款人填写,再将初审表发送至中介群,由有放款意向的公司进行放款,再收取放款公司放款金额10%的中介费。
2018年6月1日,温岭市公安局民警在福建山亚国际抓获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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