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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污染环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邮检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54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21954********,汉族,文盲,扬州**制品厂**工,住高邮市**区**村****号。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16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高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3日,高邮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高邮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27日,扬州**制品厂门花清洗工杜某某在废水处理设施损坏的情况下,通过暗管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有铬、镍、锰等重金属的有毒废水至车间北侧下水道内。经高邮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现场抽样监测,排放的废水中重金属总铬浓度为4.74mg/L、总镍浓度为1.41mg/L、总锰为1.47mg/L。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高邮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污染环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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