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高邮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27日,扬州**制品厂门花清洗工杜某某在废水处理设施损坏的情况下,通过暗管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有铬、镍、锰等重金属的有毒废水至车间北侧下水道内。经高邮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现场抽样监测,排放的废水中重金属总铬浓度为4.74mg/L、总镍浓度为1.41mg/L、总锰为1.47mg/L。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高邮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污染环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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