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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杜宁)(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涡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涡**县政协工作,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21241969********,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街道**路71-8户,现住安徽省涡阳县**街道**小区**室,2019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涡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0时24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涡阳县国土局门口附近路段,被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接受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后经对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9.85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记录,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为普通二轮摩托车,于冬天晚间行驶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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