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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检刑不诉〔2020〕Z47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8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5时左右,杜某某饮酒后驾驶蒙E7****号小型汽车在乌兰浩特市北滨河小区西门北侧挪车,因车辆归属问题与董某某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查获。后经检测,杜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47mg/100ml。

经本院依法审查,该案客观上车辆有纠纷属前因,主观上杜某某在紧急状况下驾驶车辆属保护车辆的自救行为,没有主动意识的驾驶车辆行为,并且车辆挪动仅在一米左右范围,属挪车行为中情节较轻行为,因此,该案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本院认为,杜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杜某某不起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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