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部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69********,汉族,大专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派出所,现住泰安市岱岳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0日23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在泰安市岱岳区沿开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财兴街路口时,被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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