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5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潍坊市昌乐县人,福田多功能模具有限公司上班,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昌乐县**镇**村**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潍胶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钢二路西500米处撞倒路边的护栏,王某某在现场打电话报警,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过来处理。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案发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6.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对被撞护栏损失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