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85********,汉族,中专毕业,住河南省登封市**乡**村23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4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豫A****的小型越野车,沿登封市区南环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环二路与嵩阳路交叉附近裕兴国际小区门口停车后在车上休息。被举报后由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杜某某的血醇含量为121.49mg/100ml。
本院认为,杜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悔罪态度良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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