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58********,汉族,大专文化,系白山市**煤业有限公司**,住白山市浑江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至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通化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0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
通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于2014年5月23日经白山市居民吴某某介绍,以经商资金周转为由,向通化市居民孙某某借款人民币45万元,在签订借款协议时,使用虚假房权证复印件做担保,借款到账后,杜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杜某某为逃避还款,更换手机号码逃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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