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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滥伐林木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明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419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住佛山市高明区******。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继续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被不起诉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办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初,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以人民币10000元和7000元的价格分别向黎某甲、黎某乙购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林场“**”(土名)的桉树林。2016年12月13日,杜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砍伐工人将该处桉树林砍伐。经鉴定:被砍伐林木为桉树,共计砍伐林木蓄积32.04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4530元。2020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到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杨和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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