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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罚)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76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性,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组,现住南部县******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下午6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南部县瑞安路49号中国黄金店铺内以旧黄金首饰置换新的黄金手链时,趁店员不备,在上厕所时暗藏一条试戴的黄金手链并最终将其盗走。

经南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的千足金黄金手链在2020年5月29日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325元。

2020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南部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侦查期间,杜某某赔偿了相应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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