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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中共党员,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301962********,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市**办公室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12时11分至22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单独或伙同张某某(另处理)先后2次至常州市武进区**镇**花木市场**号,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于该店铺门口的共计价值人民币2900元的珍珠雀舌黄杨盆景2盆。案发后,涉案的1盆盆景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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