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16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9********,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号。因犯放火罪,于2010年5月11日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至本市画水镇画溪四村尹某某户,撬门入室,窃得放在桌上盒子里的现金人民币200元。
2020年12月1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被抓获归案,已向被害人尹某某退出违法所得。经金华市第二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认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