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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96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初中文化,家住**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5日凌晨5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义乌市**镇**村**幢**室趁被害人黄某某熟睡之际(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利用事先掌握的微信支付密码,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被害人黄某某账户中的3000元人民币转至自己微信账户,后又将被害人黄某某的iphone8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4520元)砸坏。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就故意毁坏iphone8plus手机的行为已与被害人黄某某达成和解,盗窃所得已退还被害人黄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2020年4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区**路**工地被义乌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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