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为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盐津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云南省盐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盐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盐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11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盐津县**镇**社区**街“**超市”购买调料盒的时候,顺手将店主被害人谭某某放在柜台上的白色透明塑料袋,装在其放置调料盒的塑料口袋里面拿走。谭某某白色透明塑料袋里面装有一部价值4988元的华为P30新手机,华为手机包装盒一个,一部价值690元的VIVOXPIy6手机,另外还有170元现金。杜某某回到家中以后将华为P30手机卡扔掉,并使用该手机。
2019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杜某某退还了华为P30手机折价款4988元、现金170元、VIVOXPIy6手机给被害人谭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云南省盐津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不出唯一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华为手机一部、华为手机包装盒一个,白色塑料袋二个退还给被不起诉人杜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6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