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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街道**路**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2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雅迪牌蓝色两轮电动车多次到陆良县城温州商贸城“印象园艺”店、“绿洲生态园艺”店,趁无人之机,将上述店铺外的盆栽、绿值共计24盆盗走。经鉴定,被盗盆栽等共计价值人民币11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俞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涉案财物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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