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2********,汉族,小学肄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涡阳县,住安徽省阜阳市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本市新北区文化广场负一层C2区附近一杂物房内,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蔡某某停放于此的蓝色彭龙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253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盗电动三轮车已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蔡某某。被害人蔡某某对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