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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一部刑不诉〔2020〕Z54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76********,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第**居委会**委**组**号,现住扎鲁特旗**镇第**居委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2020年10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0日、2020年11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扎鲁特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27日17时许,朱某乙发现自家院中有8只羊羔在毁坏其庄稼,朱某乙将8只羊羔圈入猪圈后联系在黄花山的儿子朱某甲,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和朱某甲驾驶车牌号为蒙G.5****的长安白色小型轿车来到朱某乙家,朱某乙伙同朱某甲和杜某某将8只羊羔装入车的后备箱拉回**镇,后将8只羊羔藏匿在王某某家中。2020年8月7日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扎发改价认〔2020〕15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标的物在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711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扎鲁特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只有朱某乙单独实施了取财行为,在其取得和控制财物,行为既遂后,朱某甲、杜某某、王某某才开始实施转移和窝藏行为。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乙、朱某甲、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8只羊羔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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