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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9月16日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

博罗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李某某、杜某某、温某某经商策,将钟某某微信钱包及绑定银行卡内共50107元人民币转走。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博罗县公安局认定的杜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博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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