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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焉耆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焉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1977****日出生于新疆新源县,公民身份号码:6541251977********,回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焉耆县**路**号院**号,现住址:新疆焉耆县**镇**小区**幢**单元**室。2020年5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焉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焉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焉耆县建设路维也纳3好酒店门前,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扒窃,将王某某的1300元人民币盗走。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焉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916

(院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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