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村**组**号,现暂住攀枝花市西区**栋**单元**号,攀枝花市西区**安装工程队工人,2020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2时许至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明知是赵某某、朱某某的行为是盗窃的情况下,为获取工钱,仍伙同陈某某、刘某某协助赵某某使用脚爬杆爬上电杆、断线钳剪断电缆的方式,将和平巷4号4栋西侧山坡顶电杆至5栋居民楼、2栋东侧山坡顶电杆至3栋1单元居民楼的两处132.49米电缆线盗走。经攀枝花市西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0302元。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将被盗电缆退回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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