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_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7********,*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因盗窃于2021年7月18日被大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8月2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812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18日凌晨2时许,蒋某某在大竹县佳佳电竞网吧睡觉时将其苹果XSMax手机放在38号机位充电。坐在旁边的杜某某(与蒋某某系朋友)趁蒋某某睡着之际,以到吧台扫充电宝为幌子,离开座位时将蒋某某正在充电的苹果XSMax手机带走,下楼将所盗手机放置于蒋某某的电动车兜内,又回到网吧谎称蒋某某手机不见了。蒋某某欲通过吧台调取监控无果,后杜某某离开网吧取走蒋某某的电动车兜内的苹果XSMax手机回到宾馆,将其盗窃的手机藏于床垫下面。

后蒋某某通过调取监控发现手机被盗时段仅杜某某出入网吧,怀疑是杜某某拿走手机,遂找到杜某某,杜某某不承认盗窃手机。蒋某某遂带着杜某某一起到大竹县公安局白塔派出所报案,经民警盘问,杜某某承认盗窃手机,并带民警去宾馆起获了其盗窃的苹果XSMax手机。

2021年7月29日,大竹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市场零售价格为3200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