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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6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镇**村**号。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来到青岛市黄岛区**路**小区附近,窃取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放在此处的哈啰共享助力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34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主动到平度市公安局南村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犯有盗窃罪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平度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等情节,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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