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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5日左右的一天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胶州市**有限公司职工宿舍**房间内,盗窃曹某某放在床头背包内的人民币2501元;

2.2020年6月1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胶州市**有限公司职工宿舍**房间内,盗窃山某某放在钱包内的人民币720元。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赔偿了曹某某人民币3000元,赔偿了山某某人民币800元,得到了曹某某、山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悔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又是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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