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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_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16021993********,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现住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装修工人。因涉嫌盗窃罪,杜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在广安市广安区建华路40号“远图学府苑”小区大门口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灰色“玉骑玲”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将盗得的电动车骑行到广安城北公安小区停放,之后几天被害人赵某某在公安小区找到被盗的电动车并自行取回。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的价值为2351元。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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