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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7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大道**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大道**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1月0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01月14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变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前往建设路1号民生银行门前ATM取款机排队取款,见先前存款的被害人郭某某夫妇离开时忘记取出银行卡,便趁他人未察觉之际取出了该银行卡中现金5000元,随后逃离现场并将赃款耗用。2020年01月05日,在家属陪同下前往建设路派出所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杜某某已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郭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犯罪前科、自首、全额退赃、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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