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1〕8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释放。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上旬,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头步桥幼儿园中班被害人郭某某睡觉的床铺上的单肩包内,分两次盗窃郭某某人民币500元。
二、2019年5月24日至5月25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利用与被害人熊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头步桥幼儿园一起上班的便利,通过窃取熊某某手机支付宝APP发来的验证码分三次将熊某某支付宝里的1580元人民币盗走。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将其所盗钱财退赔给被害人,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杜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杜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偶犯;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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