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生,大学文化,无业,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86********,住苏州市相城区**苑**幢**室(户籍地所在地为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村**头**号)。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之妻徐某某(另案处理)至本市姑苏区盒马鲜生超市盛博广场店购物时,采用在自助收银台对部分商品扫码支付、部分商品不扫码就直接带走的方法实施盗窃。杜某某得知此事后劝阻徐某某,但未果。
2020年7月25日、8月9日、8月16日、8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与徐某某共同至盒马鲜生超市盛博广场店购物时,杜某某在明知徐某某有部分商品未扫码的情况下,仍将商品装入袋中带走。杜某某伙同徐某某四次盗窃共计价值人民币1232.4元的各类商品41件。
2020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2020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失窃物品清单、扣押清单、谅解书、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5.被害单位提供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但本案具有如下从轻情节:
1.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无前科劣迹,盗窃数额不大,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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