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镇**街**号,现住本村。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去武强县城北方嘉园小区门口岗拿快递,发现在门岗处放置的快递包裹无人看管,便偷走两个快递包裹,该两个包裹内一个为一套粉色秋衣秋裤、一个为黑色休闲裤和一本书,杜某某将书扔掉,后无法找回。
2、2019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武强县城北方嘉园小区门岗处偷走两个快递包裹,其中一个包裹内为黑色运动鞋,另一个包裹内为一条休闲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于2019年9月9日和2019年9月16日实施盗窃的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但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虽然杜某某予以供认,有涉案衣服在案,但犯罪时间不确定,公安机关已穷尽侦查手段仍无法找到被害人,故不应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将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认定为多次盗窃,因本案仅能认定杜某某先后实施两次盗窃行为,不符合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中多次盗窃的规定,不应认定其构成盗窃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综上,决定对被杜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强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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