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社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至本市南市街道桐川田地处,窃得被害人潘某某种在田地上的价值人民币200元的本地糯玉米至少80斤。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至本市南市街道桐川田地处,窃得被害人潘某某种在田地上的价值人民币112.5元的本地甜玉米至少45斤及被害人徐某某种在田地上的价值人民币60元的本地土生姜至少12斤。
2019年10月1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至本市吴宁街道荷塘社区南山朝庄田地处,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种在田地上的价值人民币185元的本地土生姜至少37斤及被害人卢某某种在田地上的价值人民币40元的本地土生姜至少8斤。
2019年11月1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至本市吴宁街道雍和路与梨园路交叉口田地处,窃得被害人胡某某种在田地上的价值人民币65元的本地土生姜至少13斤。
2019年11月1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至本市吴宁街道金钩塘田地处,窃得被害人陈某某种在田地上的价值人民币175元的本地甜玉米至少70斤。
2019年11月2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至本市横店镇禹周田地处,窃得被害人许某某种在田地上的价值人民币145.6元的本地土生姜29.12斤。
2019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处追回被盗的29.12斤生姜,现已发还给被害人许某某。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已向各被害人进行退赔补偿,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材料、扣押材料、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过某某、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李某某、卢某某、陈某某、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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