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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_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路**号,现住海口市琼山区**路**楼**房,无业。因盗窃,于2020年8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路**柜台处买东西时盗走被害人董某某放置在肯德基窗口柜台隔离墙顶上的一部OPPO Reno3Pr0手机(12G+256G)。2020年8月15日14时许,民警在海口市琼山区**路**楼**房内抓获杜某某,并当场扣押OPPO Reno3Pr0手机一部(已发还给被害人)。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总价值人民币3595元。

2020年9月13日,被害人董某某给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高彩玉

                             书  记  员:张炳妃

                              2020年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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