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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路**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分别于2020年5月20日5时许、2020年5月22日4时许、2020年5月23日1时许、2020年5月24日5时许,在本市武昌区解放路461号武昌廉政文化公园地下停车场中的武汉**公司店内,趁店内无人之机,盗走摩托车脚垫1个、轮胎板凳1个、BENELLI牌E13型摩托车后视镜1副、TOPEAK牌水壶架1个(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54元)及蓝色千斤顶1个。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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