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慈利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8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回家途中途经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支行时,想到自己欠他人钱财,便决定盗窃ATM机里的钱。杜某某购买了一副白手套,捡了一把火钳,在距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几十米远的小巷子里一直等到了次日凌晨。2019年11月25日0时26分许,杜某某用白色塑料袋蒙住脸,戴上手套、帽子,带上火钳,从地上捡了一块重约十几斤的石头来到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的ATM机旁,用石头砸ATM机的面板,后因报警器响了迅速逃离现场,之后,杜某某于当日0时37分和0时39分许两次返回ATM机查看情况,发现根本无法拿到钱后离开了现场。事后经清点,被砸ATM机内当时有人民币69200元。经慈利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ATM柜员机机壳面板(维修换件)总价为3700元。在审查起诉阶段,杜某某已赔偿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损失3700元,取得其谅解。
另查实,杜某某曾在张家界市永定区一商店购买两把水果刀,准备用刀撬小超市的锁实施盗窃,2019年12月17日,杜某某被民警抓获时从其身上查获两把水果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照片、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凭证、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欧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系犯罪预备及犯罪未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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