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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现居住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地下车库陪同朋友运送花岗石时,看见被害人刘某某的小货车停在**地下车库内,后杜某某趁四周无人之机,将刘某某货车上的一把指纹密码锁盗走。经达州市通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指纹密码锁价格为2800元。

另查明,同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害人刘某某在收到杜某某退还的指纹密码锁后对杜某某的行为进行了谅解。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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