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蓬溪县,住蓬溪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8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受曾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邀约,在遂宁市船山区**乡**村**社盗窃被害人陈某某一辆红色的悍林牌电动三轮车。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曾某某负责盗车,杜某某负责望风。经遂宁市船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78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电动三轮车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